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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就“全面推广实行合理的土地退出机制的建议”作出答复

村务 村管理员 发布 来源: 白庙村 浏览1393次时间:2021-08-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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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农业农村部就全国人大代表刘益良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广实行合理的土地退出机制的建议,经商自然资源部作出答复。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明确有偿退出的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高度重视。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同年,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

        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

        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组织上海、山东、宁夏、湖北等省(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对重点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划定符合退出条件的范围,通过试点对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要求,指导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明确退出承包地农户的主体资格,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退出机制。 

二、关于明确土地退出补偿方案 

        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

        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在有偿退出的基本程序、补偿标准、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根据土地区位、地块属性、地力等级等因素,研究探索补偿标准的确定办法。

        同时,结合不同村庄发展水平和农户实际需求优化制度设计,形成了多样化退地补偿方式,满足了不同农户的诉求。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局部地区试点经验是否可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还需深入研究。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 

三、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一是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从2005年开始,原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制订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对增减挂钩的目标定位、组织实施、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规范开展增减挂钩提供了基本依据。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对农村腾退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保证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将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的收益返还农村,用于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优化了城乡用地结构布局,保护了耕地,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

二是出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政策措施。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有序开展试点,探索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积极稳妥做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成果。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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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就“全面推广实行合理的土地退出机制的建议”作出答复

    村务 村管理员 发布 白庙村 2021-08-30 11:12

    4yfpEEx7nZx9yihj.jpg

            近日,农业农村部就全国人大代表刘益良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广实行合理的土地退出机制的建议,经商自然资源部作出答复。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明确有偿退出的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高度重视。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同年,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

            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

            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组织上海、山东、宁夏、湖北等省(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对重点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划定符合退出条件的范围,通过试点对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要求,指导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明确退出承包地农户的主体资格,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退出机制。 

    二、关于明确土地退出补偿方案 

            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

            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在有偿退出的基本程序、补偿标准、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根据土地区位、地块属性、地力等级等因素,研究探索补偿标准的确定办法。

            同时,结合不同村庄发展水平和农户实际需求优化制度设计,形成了多样化退地补偿方式,满足了不同农户的诉求。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局部地区试点经验是否可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还需深入研究。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 

    三、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一是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从2005年开始,原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制订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对增减挂钩的目标定位、组织实施、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规范开展增减挂钩提供了基本依据。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对农村腾退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保证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将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的收益返还农村,用于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优化了城乡用地结构布局,保护了耕地,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

    二是出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政策措施。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2019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有序开展试点,探索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积极稳妥做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成果。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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