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一、禁火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
二、禁火区: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中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坡、炼山、焚烧垃圾等;
(四)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使用猎枪等;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禁火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智力障碍、精神疾病)以及留守老人等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以上人员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禁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七、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八、森林火警电话: 0717 - 7819119或0717 - 7823119。
九、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